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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吾金原载《哲学动态》年第5期长期以来,理论界形成了一种定见,即康德视“人”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其实,这种流行的见解完全缺乏对康德著作的深入研究和细致领悟。本文试图通过对康德文本的认真解读,恢复其相关观念的本真含义,并做出合理的评价。一在年出版的GrundlegungzurMetaphysikderSitten(此书苗力田先生译为《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李秋零先生译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比较详尽地论述了这个主题。深入的研究表明,康德从人的行动出发来阐述其“人是目的”的观点,而人的行动通常包含着以下两个不同的侧面:其一,人与物的关系。康德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存在者”(Wesen):一种是无理性的存在者,即“事物”(Sachen),它们不是依据我们的意志,而是依据自然的意志而存在的,因而它们只具有相对的价值,只能作为“手段”(Mittel);另一种是理性的存在者,即“人”(Personen),他们具有绝对的价值,他们的本性凸显为“目的本身”(Zweckeansichselbst)。康德随即写道:“DiessindalsonichtblosssubjectiveZweck,derenExistenz,alsWirkungunsererHandlung,fuerunseinenWerthat;sondernobjectiveZwecke,d.i.Dinge,derenDaseinansichselbstZweckist,undzwareinensolchen,andessenStattkeinandererZweckgesetztwardenkann,demsieblossalsMittelzuDiensten,weilohnediesesüberallgarnichtsvonabsolutemWertewuerdeangetroffenwarden.”[1]李秋零先生把这段话译为:“因此,这就不仅仅是其实存作为我们的行动的结果而对于我们来说具有一种价值的那些主观的目的,而是客观目的,亦即其存在自身就是目的的东西,而且是一种无法用任何其他目的来取代的目的,别的东西都应当仅仅作为手段来为它服务,因为若不然,就根本不能发现任何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2]康德的这段重要的论述启示我们,在人与物的关系上,物只具有相对的价值,因而永远只能作为手段,而人作为绝对价值则不但是主观目的,而且也是客观目的,因为其存在自身就是目的。其二,人与人的关系。由于每个人都是理性存在者,都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因而康德强调,一个人的行为,无论是针对他自己的,还是针对别人的,他必须同时把自己和别人都尊为目的,而实践理性的命令式正是奠基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康德随即指出:“DerpraktischeImperativwirdalsofolgendersein:Handleso,dassdudieMenschheit,sowohlindeinerPerson,alsinderPersoneinesjedenandern,jederzeitzuglichalsZweck,niemalsblossalsMittelbrauchest.”[3]李秋零先生把这段话译为:“因此,实践的命令式将是这样的: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niemalsblossalsMittel)来使用。”[4]我们必须注意康德这段话在表达上的一个细节,即他从未否认,人在实际生活中会成为“手段”,他强调的只是:人不应该仅仅被当做手段来看待和使用。也就是说,人是理想中的目的和实际生活中的手段的统一体,而在这个统一体中,康德注重的则是“人是目的”这一理想的维度。那么,康德上面这段论述是否具有偶然性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我们发现,凡是康德谈到人与人之间的目的关系时,他的表达方式几乎完全是一致的。比如,他在另一处指出:“Nunsageich,derMensch,undUeberhauptjedesvernuenftigeWesen,existiertalsZweckansichselbst,nichtblossalsMittelzumbeliebigenGebrauchefuerdiesenoderjenenWillen,sondernmussinallenseinen,sowohlaufsichselbst,alsauchaufanderevernuenftigeWesengerichtetenHandlungenjederzeitzuglichalsZweckbetrachtetwerden.”[5]李秋零先生把这段话译为:“现在我说:人以及一般而言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作为目的自身而实存,不仅仅作为(nichtblossals)这个或者那个意志随意使用的手段(Mittel)而实存,而是他的一切无论是针对自己还是针对别人的行动中,必须始终同时被视为目的。”[6]这段话进一步印证了康德如下的基本观点,即在实际生活中,人经常被视为“手段”,而康德则强调,从理想上看,人“不仅仅作为手段(nichtblossalsMittel)”而实存,更应作为目的而实存。总之,在人与物的关系上,康德认为,物是手段,人是目的;而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康德则认为,人在实际生活中常把自己或他人视为工具,而从理想状态上看,人应该把自己或他人,即每一个理性的存在者视为目的。二上面,我们探讨了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观念的双重含义。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究竟如何看待康德的这一论述。我们认为,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观念是启蒙精神的集中体现。康德不但肯定了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的“绝对价值”,也肯定了人作为自在的目的所拥有的尊严,即人不应该像物一样被用做工具或手段,而应该被视为目的。显然,在当时的历史情景下,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论述高扬了人的地位和价值,提升了人的境界和操守,因而具有不可磨灭的理论意义。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康德的这一论述具有强烈的理想主义的倾向,而在实际生活中,人常常被视为工具。尽管康德在一定程度上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他并未深入地反省这一点,从而全面地论述目的与工具之间的辩证关系。由此可见,他在关于目的的问题上对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解和阐释是有片面性的。在人与物的关系上,康德把人视为绝对的目的,把物视为绝对的手段。其实,在目的与手段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不变的界限。当一个家庭的成员们为了财富的分割而进入诉讼过程时,财富作为物就成了家庭成员共同追求的目的,而家庭成员自身反倒蜕变为实现物的某种关系的手段。与理想状态比较起来,在现实中一切似乎都颠倒过来了。物成了主体和目的,人成了客体和手段。事实上,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经济方式时,早已指出这种物主体化和人客体化的普遍的物化(Verdinglichung)现象的存在,而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卢卡奇更深入地反思了这种物化现象和相应的物化意识。在人与物的关系上,尽管康德主张人的价值的绝对优先性,从而维护了人的尊严,但他完全漠视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物的主体化和目的化、人的客体化和手段化的现象,这充分表明,他的抽象的理想主义缺乏对现实生活的深入反思,而这方面的工作后来是由青年黑格尔和马克思提出来并加以完成的。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虽然康德注意到人在实际生活中常常被视为手段这种普遍的现象,但他只满足于从理性的“绝对命令”和“善良意志”出发,侈谈人“不仅仅是手段”,同时也应当被视为目的,并没有借此机会而对实际生活进行深入的探索。其实,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早已告诉我们,在实际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中,人互为手段是不可避免的。例如,在狩猎或游牧民族中,有个善于制造弓矢的人,他往往以自己制成的弓矢,与他人交换家畜或兽肉,结果他发觉,与其亲自到野外捕猎,倒不如与猎人交换,因为交换所得却比较多。为他自身的利益打算,他只好以制造弓矢为主要业务,于是他便成为一种武器制造者。另有一个人,因长于建造小茅屋或移动房屋的框架和屋顶,往往被人请去造屋,得家畜兽肉为酬,于是他终于发觉,完全献身于这一工作对自己有利,因而就成为一个房屋建筑者。同样,第三个人成为铁匠或铜匠,第四个人成为硝皮者或制革者,皮革是未开化人类的主要衣料。这样一来,人人都一定能够把自己消费不了的自己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换得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这就鼓励大家各自委身于一种特定的业务,使他们在各自的业务上,磨炼和发挥各自的天赋资质或才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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