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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简介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

民法典;合同编;个人主义;整体主义;群体主义条款

内容提要合同法中的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反映着法律的制定与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价值论与方法论内容,包括以强调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谁更具有优先性的价值本位分析以及以个人还是整体作为分析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的方法论分析。我国《民法典》颁布后,合同编新增条款包含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内容,在以个人主义条款为主导的前提下,加入整体主义条款与群体主义条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完全的个人主义价值论与方法论试图塑造独立的私法领地来防止公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影响并不可行,应正视私法中的国家强制,确定整体主义条款的辅助地位及群体主义条款的补充地位,在发挥公权力组织功能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个人的合同自由。

合同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而社会经济活动又是由无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且自主的个体进行自由竞争所组成,这实际上反映出个人主义在合同中的概念结构,即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从自身角度出发做出合理的选择,在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前提下订立合同。1但是,一味地尊重个人利益将必然导致部分主体获得过大利益而其余主体利益受损的结果出现。因此,个人的社会经济活动又被公权力机关包围,表现为整体主义对个人主义的钳制,公权力机关对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确保个人与他人之间相互尊重及整个社会的平等正义。近代合同法表现出的个人主义以及现代合同法进程中的整体主义倾向证明了个人主义或整体主义本身并不是最重要的,而是其引导的合同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作用——即制度的规范价值具有重大意义。这种规范性立场最初由欧根·埃尔利希提出,他批评法律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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