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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CCPAAI框架:如何撰写读书报告

02

案例分析:密尔的《功利主义》

(徐大建译,商务印书馆)

03

检验、修改读书报告的8个结构性问题

1.根本性问题是什么?根本性断言是什么?

2.断言中的关键概念是什么?关键概念的含义是什么?

3.根本性断言有哪些有代表性的预设?

4.为根本性断言进行辩护的理由是什么?

5.证明根本性断言或为之辩护所依赖的假设是什么?

6.从根本性断言导出了哪些道德规则?

7.义务、自由、公正等关键性概念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8.断言为何种政治、法律、经济制度提供了道德依据?

对以上8个问题的回答及其理解性分析、阐释等语句保留,否则删除。报告不必面面俱到,对第6-8可以有选择性地报告自己感兴趣的内容。

同学X《功利主义》读书报告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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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读书报告

在首次拜读了穆勒先生的《功利主义》之后,我产生了许多不成熟的思考与较为肤浅的想法,但经过一定的考量,我也是得出了一个自己于此阶段较为认同的观点,即功利主义只能作为解释行为的方法,而非指导行为的理念。[评论性的结论,看来作者想要写一篇评论性的文章]

得出这一观点,是因为我联想到了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电车难题”。这个问题做了一种假设,如果我有并且只有我有能力去调整火车轨道,不调整的话会有五人因为火车事故而死,而调整的话,则那五个人可以得救,另一个人会因为我的调整而死,我会去调整吗?那么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我陷入了一个极端为难的境地:若是我单纯地从功利的角度认为五条人命大于一条人命,那我选择去调整轨道,但同时也是我的行为导致了那一个人的死亡,我作为一个普通的个体,又有什么资格去决定别人的生死呢?另一方面,若是我无动于衷,选择不调整,则又会陷入一种不作为的自责中。[运用功利原则遇到的二难困境,两害相权取其轻]

这一问题的广泛传播,足以说明两个问题:一、功利主义的思想方式,已经在大众的心里扎根,或者说,带有功利性的比较考量确实符合人类心中普遍的价值取向;二、纯粹的功利主义确实有许多不合理乃至不近人情的地方,才会引起人们的困惑。[评论]

对于功利主义的含义,文中有这么一段描述,我觉得在这里有必要将它再列出来一次:“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当作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错,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之所以值得欲求,或者是因为内在于它们之中的快乐,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避免痛苦的手段。”[1][到此为止,只有这段是报告,其他几段都不是报告]

穆勒先生将幸福当作欲求的目的,并且阐释了何谓幸福何谓不幸,在此前提下,所有的行为都可以分类为,有利于幸福的与不利于幸福的这两大类。亚当·斯密先生提出过一个观点“人的全部行为基础是一种双重性的天赋人性——人人都同时具有自利心和同情心。”因此,穆勒在书中将人生追求的终极目的归为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在这里,我产生了一个和许多人相同的质疑,即为什么个体要去为群体的幸福负责呢?穆勒在书中说提出教育、道德、舆论等行为的重要意义,也提出了功利主义的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和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我在这里暂且不去质疑这种要求的可行性,但是这些要求或方式都需要一个前提,即个人的幸福和公众的幸福是一致的。(个人认为这里用“利益”一词代替“幸福”,可能会更加合理。)然而,事实却是,这两者往往会是矛盾的,甚至可以说,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这两者之间都或多或少地会有冲突之处。那么,如果以功利主义的思想来看问题,就会出现一个窘境,即我作为一个个体,我首先是自私的,或者用亚当·斯密先生的话说,我是有自利心的,那么在我看来,我的个人利益,是要高于其他人作为个体的个人利益的,但是,穆勒先生又要求我不偏不倚,这不就已经自相矛盾了吗?此外,即使我,甚至说每一个人都有极高的品德,能够真正在自己与他人的利益抉择下做到不偏不倚,那么,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间的冲突又该如何解决呢?根据上文的引用,我们所追求的,一定是快乐和免除痛苦,那么,到底是个人直接追求快乐或免除痛苦更好,还是说我们先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个人再从这个最大幸福中寻求自己的幸福更好呢?我想,穆勒先生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很难回答这个问题的。综上,我得出了一个小结论: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最多只能解释,个体的利益是目的,但并不能解释最多人的最大幸福是目的。我可以举一个简单的生活中的例子,绝大多数的婴儿或是年龄比较小的孩童,并不会主动去分享自己的东西,因为这种表面上看得出来的,有损于个人利益的行为,并不符合人自利的特性。[以上两段是质疑和评论,不是报告]

回到前文我的观点,“功利主义只能作为解释行为的方法,而非指导行为的理念。”得出这一观点,需要两个方面的理由:一、为什么功利主义可以解释行为?二、为什么功利主义不能指导行为?

首先我来回答第一个问题,我在上文也已经说过,功利主义的思想是被现代人所普遍接受的,比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几乎所有人爱五十元的钞票甚于爱十元的钞票,而同理我们爱一百元的钞票也甚于爱五十元的钞票,这种逐利的心理是每个人都有的。因此我们可以用简单的思路去解释大多数个人的行为,我学习是因为对知识的渴望,我追求女人是对爱情的渴望,我工作是对金钱、地位、名声等利益的渴望,这种简单的解释方式虽然并不是完全准确,但却能帮助我们迅速判断一件做过的事情是否是合理的,一件未做的事情是否是值得我们去做的。同理,这种思想方式也可以简单地解释人对于群体的所谓“同情心”。比如,同样是一百元的钞票,如果我不想要了,比起撕掉它,我更愿意把它捐给有需要的人。[2]对于我来说,同样是少了一百元,个人利益没变,但是捐钱显然比撕钱更加合理,因为捐钱更有利于群体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可以将一些事情或行为量化为一些数字来进行比较权衡,功利主义可以成为解释行为的一种有效的思路或是方法。

那么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功利主义不能指导行为?正式回答这个问题前,我想先提一下穆勒在书中对于自我牺牲行为的看法,穆勒认为,一个人之所以愿意舍弃自己的生命,是为了增进世界上幸福的总量,是一种极其高尚的行为。但是这种看法在我看来却是很矛盾的,以功利主义的思想,我的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一定是幸福,那么,如果我已经不复存在了,这个世界幸福与否又与我有什么关系呢,又有什么样的幸福或是说利益足以让我放弃我自己的生命这个最重要的幸福呢?因此,起码自我牺牲这一行为并不是由功利主义指导的。我很喜欢的一句话,是康德提出的,“人非工具。”同样的我也认为,人非目的,人亦非手段,人之所以为人,正是因为人有许多不能被物化量化的美好品德,这是人的尊严。如果片面地用功利主义思想去指导行为,那么我们所倡导的许多例如拾金不昧,舍己为人,无私奉献等等,就不是美好的品德或行为,而是某种更高级的自私了。[以上三段是对自己两个观点的辩护,仍然不是报告]

回到前文提到的电车难题,如果将一对五的数字比较,改成一对一万,我想,绝大部分人都会在巨大的数量差距下选择一万,可是,难道那一个人的生命就不值得尊重吗?那我再改一下假设,这边的一个人是孔子苏格拉底那样的贤人,对于人类发展有莫大的益处,另一边的一万人则都是穷凶极恶,罪不可赦之徒,人们的选择又会改变吗?

综上,我认为,功利主义固然是一种宝贵的思维方式,在许多地方都有它的可取之处,然而,如果走向极端,走向片面,就必然会将人物化、量化,届时,人也必将丧失人最后的尊严。

总评:全文的主体是对功利主义的质疑和评论,不是读书报告。

[1]见约翰穆勒《功利主义》P8

[2]仅打比方,不考虑撕钞票犯法的因素。

同学X《功利主义》读书报告终稿

《功利主义》读书报告

《功利主义》是约翰·密尔的代表作,系统地介绍了以功利为基础的伦理学思想体系。《功利主义》探究的根本问题是:“行为对错的标准究竟是什么?”1其中的“标准”指的是诸如“不许说谎”、“不许偷盗”等道德准则所依据的最终原则,也就是密尔下文说的“第一原理”、“道德法则得以成立的证据和权威依据”、“道德准则的共同基础”。伦理学中的直觉主义和归纳主义学派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康德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作为道德义务的起源和根据,‘你的行为,要让它所根据的行为规则可以被所有的理性人接纳为一条法则。’”5密尔不赞成康德的回答,他的回答是:“功利原则,也就是边沁后来所谓的最大幸福原理”是道德的根本原则和道德义务的源泉。

书中说:“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当作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错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8这就是密尔对功利原则的表述。

那么,这一观点提出后,就有了两个问题:

1、何谓“快乐”?

2、何谓“幸福”?

对于快乐而言,密尔认为快乐既有肉体上感官的快乐,也有心灵上情感上的快乐,并且这两种快乐是有高低之分的,这就涉及到快乐地“质”与“量”的关系了。密尔说:“就两种快乐来说,如果所有或几乎所有对这两种快乐都有过体验的人都不顾自己在道德感情上的偏好,而断然偏好其中的一种快乐,那么这种快乐就是更加值得欲求的快乐。”10更加值得欲求的快乐有“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10(合称“心灵的快乐”),它们的价值远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或肉体的快乐。人类真的有选择心灵快乐的偏好吗?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密尔又说“确凿无疑的事实是……的确都显著地偏好那种能够运用他们的高级官能的生存方式……凡是聪明的人都不会同意变成傻瓜。”11如果在哪种快乐更令人感到愉快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我们必须承认,唯有对两种快乐都很熟悉的那些人的裁断,才是终审裁决,而如果他们的意见有分歧,那么唯有其中多数人的裁断,才是终审裁决。”13在此,密尔提出,只有人的感受才能做评判,接下来,他又给了三个解释:“人类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偏好呢?高级官能的满足,“人类具有的官能要高于动物的欲望”,“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12“主要是因为心灵的快乐更加持久、更加有保障、成本更小等等”10“关于这种偏好,我们可以任意地做出解释……可以将它归之于骄傲……归之于对自由和个人独立的热爱……尊严感。”11

理解完“快乐”,下面来理解一下“幸福”这一概念。

首先,密尔说“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并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这就回到了功利主义的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同时,所谓“幸福”也并不只是单方面地追求幸福,同时也包括避免不幸与痛苦。

“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全部精神,可见之于拿撤勒的耶稣所说的为人准则。‘己所欲,施于人’,‘爱邻如爱己’,构成了功利主义道德的完美理想。”21在此之后,密尔又提出教育,法律,道德等等对于幸福有重要导向作用的要素,并对幸福做了进一步阐释。

对“快乐”、“幸福”等关键性概念有了准确的理解之后,另外一件要紧的事情是对功利原则的证明。密尔说:“(本文)试图对‘功利主义理论’的理解和鉴赏,以及对这种理论能够得到的证明做出贡献。”5在给出证明之前,他特意做了说明:“终极目的问题是无法在证明一词的日常意义上得到证明的。一切第一原理、我们知识的第一前提以及我们行为的第一前提,都是无法得到推理性的证明的。但是,第一原理作为事实,可以直接诉诸判定事实的官能,即我们的感官和我们的内心意识。”42他的意思是说:功利原则不能从其他更高、更基本的原则中推出来,只能凭借感官观察到的客观事实和内心共同意识到的心理事实来证明。按着这样的意思,他对功利原则给出了如下的证明。

能够证明一个对象可以看到的唯一证据,是人们实际上看见了它。能够证明一种声音可以听见的唯一证据,是人们听到了它;关于其他经验来源的证明,也是如此。与此类似,我以为,(1)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欲求,唯一可能的证据是人们实际上欲求它。42

这段主论证的意思是:因为人们实际上欲求它,它才有可能成为值得欲求的东西。反过来说,如果实际上没有任何人欲求它,它就不可能成为值得欲求的东西。欲求某种对象是某种对象值得欲求或应该欲求的必要条件。显然,这个证明还没完,接着需要证明:人们将追求幸福作为终极目的是不争的事实。于是,他说:除非每个人都相信在幸福能够获得的范围内欲求自己的幸福,否则便没有任何理由能够说明,为何公众幸福值得欲求。然而这却是一个事实。43

趋乐避苦、趋利避害是人类行为在经验世界中的基本倾向,这个事实基本上没有争议。可是,事实上如此,就应该如此吗?密尔知道这个著名的质疑,于是他又说:不过仅凭这个理由,幸福还没有证明自己是唯一的道德标准。要证明这一点,按同样的规则看来就必须表明:(2)人们不仅欲求幸福,而且从不欲求其他任何东西。43

他说:“例如,人们欲求美德不欲求罪恶的程度,就丝毫不下于欲求快乐不欲求痛苦的程度。”43于是,密尔对其他欲求进行了排除,他指出一个例子,“例如,人们欲求美德不欲求罪恶的程度,就丝毫不下于欲求快乐不欲求痛苦的程度。”43针对这个说法,密尔指出,“人们原本并不欲求美德,也没有欲求它的动机,但它有利于产生快乐,特别是有利于抵御痛苦……那些为了美德本身而欲求美德的人,或者是因为,对美德的感受便是一种快乐……”46美德有利于产生快乐、抵御痛苦,或者对美德本身的感受就是一种快乐和幸福。

假如幸福实际上是人们的普遍欲求,而且在终极目的的意义上是人们唯一的欲求,那么由事实上如此,就能够合理地推出应当如此。

在此之后,书的最后一个章节,密尔讨论了功利与正义的关系,在这一章中,密尔对何为正义进行了一个定义与论证,并将正义与功利原理联系了起来。

“在一切思辨时代,阻碍人们接受‘功利’或‘幸福’是检验行为对错的标准这一学说的最大障碍之一,是中来自正义的观念。”51因此,我们要搞清楚正义的观念。密尔在文中写到“人类总是倾向于相信,任何主观的感情如果没有别的揭示,那就是对某种客观实在的已终结时。我们现在的目标是要确定,与正义感相对应的实在,是否也需要这样一种特定的揭示。”52于是,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密尔做了两个设定,“如果被人们习惯于刻画为正义或非正义的每一件事情,总是具有某种共有的属性或属性集合,那么我们就可以判断,这种特定的属性或属性集合是否能够由于形成我们情绪的普遍法则,围绕着这些事情激发起一种具有那种特征和强度的情感,抑或这种情感是无法说明原有的,需要被认为是一种特别的天赋。”52-53

在此后的论证中,密尔采用从具体到抽象的论证方法,列举了五大与正义有关的行为,人们不得不同意,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剥夺一个人的法定利益、道德利益没有得到应得的福报,或是得到了不应得的祸害,不守信用违背承诺以及缺乏公正,都是与正义相悖的。与公正相近的一个词语是“平等”,而平等亦是正义的组成部分,这是可以诉诸天然的正义感的。

密尔从词源学出发,对正义一次的历史演变进行了一定研究,得出“构成正义这个概念的‘原始观念’或‘原始要素’,无疑就是遵从法律。”之后提出“应有法律”的概念,而这种“应有法律”,则更多地是出自于内心的情感追求。我们能够评判一个行为应不应该受到惩罚,甚至能评判别人的行为应不应该受罚,因为这种行为是错的,也可以说,是不应该欲求的。在将一般正义与“利益”或“价值”的其余领域区分开来的特征,并进一步论证。得出结论,“某个人拥有一种与道德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就是正义与慷慨或仁慈之间的特定差异。”62

之后出现了一个新问题,伴随着正义观念的感情,是从何而来的呢?密尔提出了正义情感的两个本质要素:

一、想要惩罚侵害者

二、知道或者相信存在着某个或某些确定的受害者

想要惩罚侵害者的情感很好解释,它源于自卫冲动和同情心这两种极为自然的情感。在反驳有些人认为我们并不会在受到侵害时想到整体的利益的观点时,密尔提出了“行为规则”,并将康德的话解释为“我们的行为应当遵守的规则,是所有的理性人都会采纳的有益于他们集体利益的行为规则。

而对于受害者来说,这与人的原始报复欲望息息相关。之后,从每个人都欲求安全出发,以社会功利的角度,密尔认为社会应当保护某个人拥有某种东西,或者说是利益。

至此,密尔得出结论,正义与功利有关,若是无关,“为什么这种内心的启示如此含糊不清,为什么有如此多的事情,其正义与否是因人的看法不同而不同的?”

“正义启示是一类道德规则的名称,这类道德规则就人类福利的基本要素而言要比其他任何生活指导规则具有更加密切的关系,因此具有更加绝对的义务性。”在反驳一些观点并讨论一些例子后,密尔得出这一结论,正义与道德有关,而根据道德所做的事情又不能脱离利益。

最终,密尔说“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的问题,这始终是显而易见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正义附有一种特殊的情感,从而使正义有别于利益。”80

纵观全书,密尔提出了系统的功利主义思想,并且论证了功利主义的含义,功利原则的最终约束力,功利原则能够得到何种证明,以及功利与正义的联系。密尔在总结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批判与反思,反驳了许多攻击功利主义的思想,用严密的论证建立起了功利主义的思想大厦。

原著: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商务印书馆年。

指导:谷振诣

排版:赵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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