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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体的想象与实际

美国革命初期的政体想象,并非仅见于《埃塞克斯决议》。那时美国的政治文化中有一种“制度中心主义”的趋向,讨论和设计政体成为一种政治时尚。杰斐逊晚年谈到年选举的意义时说,“那是我们政府原则方面的真正的革命,正如年是其形式的革命一样”。按照他的说法,共和党在年选举中获胜,意味着人民主权和共和主义这样的原则得以真正落实;而年革命则使殖民地完成了从君主制向共和制的转变,并形成了具体的政府形式。其实并不尽然。革命时期的美国人对政府的原则和形式倾注了同样的热情。他们受到流行的政体理论的影响,习惯于从原则和形式两个维度来看待政体问题。他们普遍相信,人类生活的意义在于自由,而人能否享有自由,取决于适当的制度安排。具体说,人总是生活在政治社会中的,国家的权力同自由的存废息息相关,只有设计合理的制度,采取适当的政府形式,才能限制和规范统治者的权力,使自由免于侵害和丧失;一种政体的优劣,便取决于它是否有利于维护自由。于是,政体就成了决定整个政治社会命运的核心问题;在原则的维度,必须解决权力的来源、目的、分配方式和行使规则;在形式的维度,需要设计最能体现或落实这些原则的制度和机制。

年殖民地宣布脱离母国而独立,出于建立新国家的急迫愿望,美国人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以极大的热情进行政体探索。当然,革命一代的政体想象并非凭空冥想,而有丰富的资源作为依凭。《决议》对此阐述说,马萨诸塞人民在建立一个自由的政府时,具备“其他任何人民”所不能比拟的“有利条件”:他们没有旧政府形式的负担,而“拥有他们之前所有国家的历史和经验”,可以得到历代积累的知识和前人留下的理论的指导;而且,“我们还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政治自由的各项原则和各种政府的基础已经得到自由的探讨和公正的确定”。从这里可以做三点推论。首先,革命一代相信政府模式须同具体的社会状况、文化特点和地理条件相适应;如《决议》所说,“人民的习性和禀赋,他们的职业、风俗、思维方式和处境,以及国家的规模和人数”,都直接关乎政府的形式,其相互吻合的程度,将决定国民能否享有安全和幸福。其次,革命一代熟悉历史中出现过的各种政体,古代地中海世界的民主制、共和制、僭主制和帝国体制,英国长期实行的混合平衡政体,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制,东方各国的专制政体,同时代荷兰和瑞士的联邦共和制,欧洲其他国家的君主制,以及殖民地自身的政府体制,都为他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材料。他们讨论各种政体的特点及其优劣时,所依据的通常是他们对各种政体的了解;尽管他们的知识并不准确和全面,但足以使他们的思考自圆其说。最后,革命一代熟悉经典的政体理论,并对它们做了综合和改造。传统的政体理论认为,不同的政府形式以不同的原则为指导,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民主制)的原则各不相同。然则革命一代面临反抗母国、建立新国家的历史机遇,因之对政体的原则也有新的理解。他们将政府区分为自由的政府和专制的政府(绝对的政府或暴政)两大类,相信只有自由的政府治下的人民才是幸福的,而处于专制统治下的人民则无异于奴隶;由于革命的矛头所向乃是实行君主制和贵族制的英国,于是他们便把君主制和贵族制同专制、奴役联系起来,而把共和制等同于自由的政府。

卡特·布拉克斯顿(CarterBraxton,-),美国革命的重要领袖,《独立宣言》的签署人之一。

布拉克斯顿出生于弗吉尼亚一个大种植园主家庭,曾就读于威廉-玛丽学院,在政治上也有过一番作为。当年殖民地宣布独立之际,他已是年届四十岁的中年人。年龄偏长同他的保守的政体主张也许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过他确实担心独立战争会导致“无政府和暴乱”的局面,当弗吉尼亚人广泛议论建立新政府的问题时,他便向省区大会提出了一个自认为最有利于稳定的政府方案。他坚决反对共和制或民众政府,宣称弗吉尼亚只能仿照英国式的混合政体来建立新政府。他从两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理由。首先,历史的经验证明英国混合政体是一种有效的体制,英国在这种体制之下取得了繁荣,成长为强国,人民享有自由;而弗吉尼亚在殖民地时期也采用同样的体制,也因此获得了繁荣和幸福。这证明这种体制适合弗吉尼亚人民的情况,不要因为反对英国某些专断的统治者而抛弃了这种优良的体制。其次,弗吉尼亚那些“民众政府的鼓吹者”建议采纳民主共和制,这是十分危险而有害的,并不适合弗吉尼亚的需要。一方面,“这些制度中最好的东西也不过是存在于理论中,而从来没有得到经验的证实”;另一方面,民主共和制须以公共美德为基石,但这种美德仅可见于少数个人,而人民大众并不具备。而且,这种政府方案只能行之于贫瘠而供给匮乏的国家,而在物产丰饶的国家是根本行不通的。布拉克斯顿以经验主义者的口吻宣布说,民主共和的原则“不过是一种热烈的想象的产物”。归根结底,弗吉尼亚只能采用英国式的混合政体。

在革命初期激进主义和理想主义高涨的政治氛围中,布拉克斯顿的方案遭到了普遍的抨击和鄙弃,其政体构想在任何州的宪法中都没有得到体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英国政体的推崇和效法已然绝迹。在费城制宪会议上,有好几位与会者明确称许英国体制。詹姆斯·威尔逊谈到,美国当前的形势要求君主制的力量,可是美国的风习则反对君主制而倾向于共和制。约翰·迪金森也说,英国式的“有限君主制”是世界上最好的一种政府形式,而共和制则迄今从未提供同样的福祉;但这样一种体制不可能行之于美国,因为“我们目前的形势禁止这样的实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则不仅毫无顾虑地称赞英国政体是世界上最好的政体,而且以它为模板提出了美国的政体方案:设立两院制立法机构,下院为每3年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众议院,上院为参议院,其成员由间接选举产生,任职终身,拥有宣战等权力,分享任命权,有权建议和批准条约;最高行政权授予总督,也采用间接选举,任职终身,拥有否决立法、执行法律、指挥战争、签订条约、任命官员、赦免等权力;最高司法权由任职终身、享有永久薪俸的法官掌握。这个方案几乎是布拉克斯顿当年设想的翻版。这种不加掩饰的君主制模式,自然难于为多数与会者所接受。

约翰·迪金森(JohnDickinson,-),美国革命的重要领袖,联邦宪法的签署人之一。

年初,有一位姓名已不可稽考的年轻人,提出了一个以雅典民主为样板的政体方案,在革命初期政体想象的光谱上居于最左端。对民主的向往是革命的激进主义的一个突出取向。激进派反对君主制和贵族制,不仅因为这种体制排斥人民的权力和不利于人民的自由,而且由于其政府结构过于复杂,不利于普通民众了解并参与其中。因之,他们呼吁建立简单、廉洁和直接依赖于人民的政体,这种政体的模板就是古代雅典的民主制;只是由于美国的地域和人口规模已不允许全体公民亲身集会立法,于是他们主张以一院制立法机构作为公民大会的替代。

这位不知名的年轻人倡导至为激进的政体原则。他对此前出现的各种政体方案都感到不满,认为都过于“专断”。他自称“民众政府的朋友”,十分推崇古代雅典的民主制,主张以“自然的自由原则”为基础建立共和政体。他写道:“人民最了解他们自己的匮乏和需求,因而最能统治他们自己。做帐篷的人、皮匠和普通手艺人构成了雅典的立法机构。”他宣称,人民只有将立法和执行的部门控制在自己手中,他们的自由权利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而且,“越简单、使权威越直接依附于人民,就越好,因为必须承认他们自己是他们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最佳卫士”。不过,他同样意识到美国的情况已无法实行公民大会式的民主,因而必须采取“某种由一个代表团体来统治的模式”。可是,人民将权力交到他人的手中,就有可能危及自己的自由和安全,于是就必须给代表制政府设置多重限制。首先,代表们掌握的权力绝对不应超过制定法律的范围;其次,执行法律的工作必须交给另外的人,而且不能由代表们自己任命;最后,不能过于相信定期选举的纠错和制约功能,人民必须直接将权力控制在自己手中。基于同样的考虑,他反对立法否决权,如果一定要有立法否决权,也只能由人民另外选举一个团体来行使,因为他们实际上也是人民的代表。他反对为代表设定财产资格,因为共和国的代表惟一需要的资格是社会美德和知识。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上,他反对以财富和纳税额为依据,也不主张完全按居民人数来分配,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以土地为基础,将一个邦的土地分成若干便利的部分,让拥有这些土地的居民得到分开的、单独的代表,这样就可以使立法机构固定下来。这一提议的灵感似乎也是来源于雅典的克里斯提尼改革,即以重新划分的村庄(demes)作为五百人议事会成员的选举单位。

从字面上看,这位作者把所有立法者、行政官员和法官都视为“人民的代表”,都由人民直接选举,这与“代表制民主”的理念相近;但深究起来,其价值指向乃是古代民主,采取代表制实为不得已之举;因之他这种“代表制民主”着重的是民主,而不是代表制。在他看来,政体的选择必须符合革命的目标;“现在人民在为自由而抗争,……他们不仅要获得自由,而且同样要将它保持在自己手中”,因而最为可取的政体是“民众政府”。在马萨诸塞立宪运动中,也有人倡导建立“地球上最自由、最简易、最好的政体”,也就去掉了总督、副总督和参事会的民选一院制政府,目的是使人民“将权杖掌握在自己手中”。不过,这种激进的民主理念没有在马萨诸塞宪法中留下多少痕迹。在年的各州宪法中,唯有宾夕法尼亚宪法在原则和制度上都与上述佚名作者的主张相近。宾夕法尼亚宪法设计的政府体制是一院制议会,议员每年一选;由人民审议和批准公共法案;行政会议执掌行政权;最高法院法官任职7年。在随后的十多年里,维护还是废止这部宪法,成为宾夕法尼亚政治派别斗争的一个主题。这种政府形式所体现的显然是民主的原则,也就是人民及其直接代表把权力留在自己手里,官员不应独立于人民,而必须听命于人民。这种在革命初期高涨的民主热情,直到联邦立宪时期也没有全然消退。有位新宪法的批评者宣称,“在一个纯粹民主的政府之下,美利坚将会变成宇宙间最为幸福和最为强大的国家”。另一位新宪法的反对者也说,能使人类的自然权利得到最神圣的保障的政府,乃是最好的政府;只有民主或“人民的统治”才是能够获得和维护自由的政府;“我相信在这一心智开明的国家,人们普遍同意,一切权力最初都在人民中间,并来自于他们,他们应当唯有由他们自己统治,或由他们的直接代表来统治”。

宾夕法尼亚议会大厦,绘于年,图片来自美国国会图书馆

在推崇英国政体和倡导雅典民主这两种极端的主张之间,居中的是约翰·亚当斯在《关于政府的思考》中所表达的政体思想。亚当斯在殖民地独立问题上属于立场激进的一派,但对于新政府的建立则偏向于保守和谨慎。他对于民众的政治素质和参与热情十分警惕,也担心某个集团的权力或某种类型的权力损害整个体制,因此,他既反对布拉克斯顿的英国式政体方案,也不满意托马斯·潘恩的一院制主张。在年初各殖民地建立新政府的呼声高涨时,他把自己精心构思的政体方案形诸文字,并以不同的版本在若干殖民地流传。

与其他同类文献一样,亚当斯也是开篇即讨论政府的原则。他以类似于后来功利主义者的口吻提出,政府的目的是有利于社会多数成员对幸福的追求,只有能够为“最多数量的人”带来“最大程度的”的“安宁、舒适和安全”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世界上最好的政府形式乃是共和制,而共和制的最大特点是“法治之国,而非人治之国”;要在一个地域很大、人口众多的社会建立共和制政府,只能以代表制为基础;代表虽是“最为睿智和善良的少数人”,但由他们组成的代表制机构必须是“广大人民的准确形象的缩影”,“应当像他们一样思考、感觉、推理和行动”;在权力的分配和行使上,必须实行分权,决不可只建立一个掌握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各种大权的议会,而应把三种权力分开,交由三个不同的机构执掌。亚当斯接着就政府的形式提出建议。立法机构采用两院制,由众议院和参事会构成。行政首脑为总督(州长),由两院联合投票选出,须拥有自由而独立的判断,并成为立法机构的一部分,或仅担任参事会主席;在掌握行政权之外,可对议会立法行使否决权,并行使民兵和军队的最高指挥权。另外,总督和参事会一起可行使赦免权和任命权。司法权应当和立法权与行政权区分开来,并独立于两者,从而对两者进行制约;法官只要表现良好就可任职终身,其薪俸由法律予以规定。众议院和参事会的成员都须由选举产生,这类选举必须每年举行一次。

约翰·亚当斯(JohnAdams,-),美国建国时期最重要的政治家之一,美国第2任总统。

美国历史学家道格拉斯肯定《关于政府的思考》的重要性,认为亚当斯的建议至少在5个州的制宪过程中充当了“最高指南”,并且通过马萨诸塞年宪法而影响了联邦宪法。不过,道格拉斯这个判断的后半截是大可商榷的。诚然,亚当斯是年马萨诸塞宪法的起草人,其思想同宪法的条文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如果把《关于政府的思考》同年马萨诸塞宪法直接挂起钩来,就不免失之简单化。在年到年期间,马萨诸塞发生了一场影响深远的宪法讨论,基层村镇提出的意见,伯克希尔立宪派的主张,《埃塞克斯决议》中的理念,无疑都可能影响到马萨诸塞制宪会议的代表;而且,这期间美国政治文化的变动,也不可能不会在亚当斯的思想中留下痕迹。再者,在-年马萨诸塞制宪会议上,来自埃塞克斯县的代表多达46名,占代表总数的近六分之一,其中包括年埃塞克斯县代表大会的全部骨干人物,帕森斯也名列其中,并且还是起草小组的成员。这些人极力配合亚当斯的起草工作,试图把他们的宪法主张写入草案。虽然亚当斯认为他同这些人的想法并不一致,而帕森斯本人对最终的宪法也不甚满意,但从条文与理念的相似性来看,《决议》中的不少主张在宪法文本中还是有所体现的。正如《决议》所强调的,宪法以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来论证国家的起源和政府的合法性;也正如《决议》所呼吁的,宪法的第一部分是一个至为详尽的“权利宣言”,以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和出让部分自然权利所获得的对等物。宪法第二部分的政体设计方案,也相当接近《决议》的构想。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在代表制的社会基础上完全采纳了《决议》的理论,以众议院代表人身,以参议院代表财富;参议员名额以选区为单位分配,名额多寡取决于该选区所缴纳的公共税收的数额。在最初的分配方案中,埃塞克斯县和波士顿所在的萨福克县各分得6个参议员名额,其余各县的名额均在1至5个之间。宪法和《决议》最大的不同在于否决权,前者设计了立法机构以三分之二多数超越否决的机制。不过,这一条正是制宪会议对亚当斯草案的最大修改,并由此招致他的强烈不满。

显而易见,布拉克斯顿和《人民是最好的统治者》提出的政体构想,同《决议》不仅差别显著,而且多有对立之处。从总体上说,《决议》和《关于政府的思考》一样,位于政体想象光谱的中间点上。不过,两者仍有许多明显的不同。《决议》虽然借用了亚当斯的一些词句,但对国家的起源、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做了更加系统的阐述,明确诉诸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和自然权利的理论;而《关于政府的思考》则基本上未提及这方面的问题。这可能跟两篇文献的意图和作用不同有关。另外,《决议》虽然把议会上院和行政首脑设计成精英角色,但同时也提供了一些民主的制约机制,如咨议会由众议院推选、行政首脑直接民选等,体现了把贵族制和民主制结合在一起的用心;而《关于政府的思考》所设想的立法机构成员和行政首脑,均来自社会的精英阶层,但对他们的制约却限于权力结构内部。这说明《决议》的政治取向比《关于政府的思考》略微激进。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政府的思考》没有提及《权利法案》,而《决议》则反复强调《权利法案》的重要性。可见,两者对政府的目标和宗旨的理解也有差别。《关于政府的思考》是以权威和秩序为核心考虑的,而《决议》则以自由和安全为首要关切。关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及其相互关系的设计,《决议》与《关于政府的思考》也有许多不同,前者的构想更加周密而精审。这一点下文还要做更细致的讨论。

年费城制宪会议的场景

三、美国革命的创造性和激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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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及马萨诸塞立宪运动,多数学者都不会忽视《埃塞克斯决议》,只是评价却有很大的分歧。较早研究马萨诸塞立宪运动的美国学者哈里·库欣对《决议》倍加赞许,称之为“当时智性活动的一个引人注目的例子”,并引用怀特法官年的话说,在清晰地阐述“自由之邦”的“基本法赖以确立的原则”方面,《决议》胜过当时所有其他政治文献。美国历史学家塞缪尔·莫里森对《决议》虽然没有这么强烈的好感,但也充分肯定它的重要性,认为它不仅对年宪法的表决结果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且提出了马萨诸塞和美国宪法所建立的原则,是希望控制革命释放出来的激进力量的政治思想学派的较早产物。英国历史学家约翰·波尔也很重视《决议》的意义,但并不觉得它在思想主张方面有多少原创性。他称《决议》“接受了辉格-共和派关于政治社会的所有基本观点,并按照将变成典型的美国式的方式把它们加以发展”;它“成功地确立了一种思想框架,使它意图追求的目标,在其中看起来是与公开表达的美利坚理想相一致的有价值的目标;它接着采用一套熟悉的制度性体制来实现这些目标”。美国历史学家奥斯卡·汉德林不甚欣赏《决议》,认为它就年宪法提出的替代方案,同那些在文字表达方面不如它的回应意见一样是不现实的。美国历史学家道格拉斯则基于民众主义观念质疑《决议》的动机和思想倾向,认为它表达了保守派的观点,所设计的政体是将政治权力在“有财产的少数”和“没有财产的多数”之间划分,力图使财富所有者无论何时都可以否决对他们不利的法案。他还谈到,《决议》关于两院制的看法完全取自亚当斯的《思考》,只是其意图有所不同,旨在将议会下院作为发泄民众情绪的安全阀,以避免其爆发而危害财产的利益。美国历史学家加里·纳什进一步强化了道格拉斯的立论,称《决议》不外是直截了当地为少数富人争取政治支配权。库欣对《决议》的称赞当然是发自内心的,但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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